并行科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13 18:00:40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8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第三章 股份......-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6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
第三节 股东会......- 10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4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7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4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4 -
第二节 董事会......- 27 -
第三节独立董事......- 31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5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41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6 -
第十一章 附则......- 4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并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并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99022234R。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50 万股,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在
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PARATERATech Corp.,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 1 号院 2 号楼 4 层 401,邮政编
码:10019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70.940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职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先进的管理和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
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健、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贺玲、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杏华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马力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马力文化有限公司、杨昆、范瑾、齐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966.7500 万股、581.7200 万
股、500.0000 万股、315.0000 万股、150.0000 万股、116.3400 万股、110.5264 万
股、100.0000 万股、37.0000 万股、20.0000 万股、11.2500 万股,出资方式和出
资时间为净资产折股、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908.
5864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970.940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970.9405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