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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大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9:45:38

证券代码:872541 证券简称:铁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上海铁大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北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北京证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
镇薀北公路 1755 弄 6 号。 镇薀北公路 1755 弄 6 号。
邮政编码:201802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 同价额。
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7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367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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