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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克卫: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4 17:07:15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的离任审计以及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
偿、增持计划等),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届满或辞职生效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
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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