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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7:49:46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筹资结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京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旧兴华”)拟与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泰投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个旧兴华委托融泰投资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个旧兴华厂区,个旧兴华将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融泰投资支付原料货款。本次供应链采购垫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化 10%。同时京蓝科技对根据该《合作协议》下的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以 6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3.法定代表人:李庆伟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所属行业:锡冶炼(C3214)
6.注册资本:6000 万元
7.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8.成立日期:2000-06-14

9.营业期限:2007-06-13 至 2040-06-13
10.经营范围:瓦斯灰、瓦斯泥(高炉炼铁废渣)资源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首次持股时间
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 6000 万元 2024-12-13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个旧兴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3.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7,266,319.31
负债总额 82,977,423.56
项目 2024 年度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844,316.39
净利润 63,956.91
注:(1)2024 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并表数据。(2)其他有关交易
标的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购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14.被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负责人:李庆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开展次氧化锌粉贸易业务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本次业务合作主要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乙方委托甲方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乙方将甲方采购的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甲方支付原料货款。
1.合作金额:根据乙方生产经营核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为乙方代采原料所发生的垫资余额(即甲方已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 元)。
2.合作期限:1 年,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循环进行次氧化锌粉代采。
3.资金成本:年化 10%,以实际占用甲方资金在双方贸易业务中进行核算。
4.担保措施:由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京蓝科技法定代表人马黎阳同步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相关担保范围及甲方具体权益将通过另行签署的《公司担保合同》与《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予以明确。
5.乙方货款支付期限:
(1)甲方代采购的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后 20-25 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已发生产品销售回款,则需在销售回款后次日,按照销售回款金额 70%支付货款;上述回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在原料到厂之日起 60 日内予以补足。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2)乙方支付甲方货款的期限均不得晚于该批次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之日起 60 日内;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
6.乙方应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甲方采购计划及生产计划,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对外开展代采。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甲方在收到乙方原料需求计划后,及时组织采购原料,完成次氧化锌粉采购贸易。
1.2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货物到厂验收。
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甲方代采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的具体计划、生产状况,并随时知悉生产成品的销售状况。
1.4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废料不得出厂区。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乙方在销售中的应收款项回收以及货物的及时销售。贸易过程中的磅差、品位差以及上下游点价及价格波动、货物质量、货物滞留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负责对甲方代采购原料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货物装卸费、过磅费。甲方为乙方代采货物的相关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化验费、运输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2.3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以及与甲方的年度贸易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出原料需求计划以便于开展贸易。双方签订单笔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收到下游回款后须及时将该笔款项对应的原料采购款支付给甲方。
2.5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若未按约定回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任何新采购计划,并向乙方提起违约诉讼。若乙方生产出产品后不进行销售且未在规定时间回款,需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仓库进行监管,因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6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代采原料进行验收。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后,并通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乙方不得拒绝购买该批货物或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2.7 若乙方未履行回款义务且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网银U-KEY 进行控制。并对乙方厂区内的货物、设备、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优先处置权,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项目合作情况以及商业机密严格保密,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
四、有效期限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5 年【】月【】日起至 2026 年【】
月【】日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可解除协议。
2.此协议履行终结后,若甲乙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则另行签订协议,条款将按照新签协议执行。
3.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对于乙方在终止日前已提取货物但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到期的代采批次货款(含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且延期违约金仅自该笔款项实际应付日起算。乙方如不能按期结清甲方的垫资的全部货款及资金使用费,则余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违约金及资金使用费计算。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采购供应商后,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次氧化锌粉签订购销合同;因乙方拒绝签订合同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与代采供应商的相关合同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代采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日应支付逾期款项 1‰
的日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逾期货款 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拟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担保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20号楼(秀月街 128 号)A307-24-019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
法定代表人:马黎阳
为确保甲方与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锌业)签订的编号为
HHRT-JY-KJ-2025-XHXY-Zn001 的《合作协议》,以及甲方与兴华锌业、甲方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根据该《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氧化锌混合物或次氧化锌粉购销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为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
1.兴华锌业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氧化锌混合物或次氧化锌粉采购,或低于贵公司成本价进行采购,给甲方造成的资金占用成本费用和货物减值损失(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债务”);
2.甲方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以下简称“上游债务人”)签订的上游《采购合同》项下,该原材料生产商的供货义务(以下简称“上游主债务”);
3.甲方与兴华锌业签订的下游《采购合同》项下,兴华锌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下简称“下游主债务”)。
第二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1.甲方与兴华锌业签订的《合作协议》项下:
(1)《合作协议》主债务;
(2)兴华锌业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向贵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合作协议》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2.贵公司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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