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4 18:38:09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全资与控股子公司、重要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以及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3、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职权。在执行具体审计任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一贯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 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应以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时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
3、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4、重要的参股公司。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或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本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7、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8、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调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9、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的会议等;
3、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4、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6、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职权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内部控制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④其他证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于实施审计前合适时间内,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项目除外),要求被审单位给予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系统的接口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
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