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14 18:39:37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5-108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8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一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嘉善豪声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50 万股,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aoshe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钱塘江路 8 号,邮政编
码:314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2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出的新任董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工细作创名牌,以营造美妙动人的生活空间
为使命;一心一意为客户,以创新的理念和一流的品质铸造未来;团结一心齐发展,以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受话
器、扬声器、音响及其他电子产品;对外贸易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及运营;货运:普通货运。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公司由九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林
住所: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 375 号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210.4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86%,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二:徐瑞根,身份证号码330421196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712.25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46%,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三:陈其林,身份证号码3304211967********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56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
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四:嘉兴美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美林
营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2 号楼 103 室-24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459.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6%,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五:陈美林,身份证号码3304211963********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428.064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六:徐瑞根,身份证号码3304211967********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
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七:徐雅,身份证号码3304211988********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
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八:陈跃林,身份证号码3301061970********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
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九:陈春强,身份证号码330421199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
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7,20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贷款、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