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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4 19:24:52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核算、资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授权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出都必须分别经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核。业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主管、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
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二)货币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办理,严禁未经审批直接支付。具体审批权限按公司的分级授权审批权限执行,超过经营层权限的,还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业务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审批支付。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现金的安全及现金付款的合理性、必要性,依法
支付现金。
(一)现金,指存放在公司并由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二)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三)会计人员在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四)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用公款;不许坐支现金。
(五)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当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限额控制。出纳应严格按财务部门制定的用款计划执行。
(六)现金实物管理与盘点。现金必须存放在独立保险柜中,出纳员应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并保证和系统输出报表核对相符无误,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的收付,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现金出纳员不得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财务部门应定期(月度)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现金盘点报告由监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应经常调动。当发现账实有重大不符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支付限额以及制定资金收支程序、监控工作等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现金出纳员进行现钞交付时,必须核对领款人真实身份。
第八条 付款完毕后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标识及出纳员个人私章。
第九条 现金出纳员收取现金,必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会计凭有出纳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现金收款收据由会计出具并保管。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包括所有结算户与非结算户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未经审批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对不需用、未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消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开立远期票据或办理押汇、贴现等融资业务需求,并负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付款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合同、办理事项是否经过事前审批等内容后,财务部门对经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付款申请书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上交有关审批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部门付款。
第十五条 信用证付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要求或融资需求办理。
第十六条 出纳员付款时必须复核支付申请是否经各级权签人签字批准,原始凭证原件是否真实、完整,并应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凭证提供的信息填写票据,并连同凭证交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印鉴。
第十七条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不得逃去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开具的支票必须填上支票抬头、用途;除公司提取现金外,严禁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八条 例行收款。
(一)由客户直接汇至公司账户的货款或其他款项,出纳员及时从银行取得回单,并在系统中进行录入后传给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二)以票据方式收到的货款,出纳应在收到客户的票据后,设立台账进行管理,保证在票据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款项进账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 票据、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舞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涵盖票据范围为:银行票据、收款收据、报关单、出口核销单等。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调配及保管,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放在保密柜,并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按顺序详细登记每张票据的领用人、领用时间等,并由领用人签收。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按记账顺序粘贴并归档;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标识,并与原存根交主管会计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涵盖印鉴范围为: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样式对应的所有实物。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外出必须作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使用印鉴时必须依靠足够的、合理的凭证支持或提供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申请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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