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4 19:24:52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的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
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但
不得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九条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以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股东会
批准的事项,则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1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10%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1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允许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请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
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