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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4 19:33:50

丰林集团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
丰林集团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为两名以上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票无效。
第七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若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出董事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下一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补选;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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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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