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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4 20:34:3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统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有关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条 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调研或接
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但不限于参观、座谈沟通等形式。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收到预约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实施。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或采访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等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公司要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管理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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