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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6:30:35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依法合理筹集资金;
(三)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
(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和其他驻外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制度制订。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
(一)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 配备持有会计证的合格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三)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即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考核和聘任,其任免程序为:
1、财务部提名;
2、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考核;
3、公司主管领导决定聘任和免职。
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每年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公司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职责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落实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二)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公司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财务部门应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本公司的支款与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公司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公司领导进行。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一)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
(二)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七条 记账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动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含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资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和财经方面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一切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管理渠道,由财务部在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办理(独立核算的单位除外),支付的现金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将私人现金存入公司的保险柜,也不得将公司现金在保险柜外过夜,库存现金定额不得超过 50000 元,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公款私存,搞账外小金库;不得账外经营和不设账经营;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利用公司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银行印鉴应分开由两人以上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的款项,不得支付、结算,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定期进行现金流量预测,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每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加强应收账款的监督,每月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应 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逐项分析,并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据以建立客户资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坏账损失。对由于会计人员不及时清理和报告所造成的坏账损失,要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对由于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经济损失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为分散经营风险,根据稳健性原则,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结合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提取比例由会计制度规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财务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损失金额巨大的,须经股东会批准;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损失,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存货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委外加工材料、产成品等。对存货的收、发、存全过程应建立合理、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执行有合同、消耗有定额、超耗有控制,努力降低存货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购入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或领用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入库产成品按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发出产成品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入账,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测试存货是否贬值,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门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做好年度、季度及月份的采 购计划,进行经济采购批量和存货结构分析,制定最优采购方案,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提高存货周转速度,使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存货盘点。年度终了时,应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公司的财务审批权限,报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与该有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有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用具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先提出固定资产请购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责任管理。固定资产购买回来后,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后,采购部凭"验收单"和相关的合同和发票到财务部报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贴在固定资产上,以便识别;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清册,以备查阅。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并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部、行政部核对,同时对存放在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类别的原价、预计经济使用年限及预计残值确定其折旧率,具体按税法规定办理。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定期维修和保养,其中机器、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仪器、仪表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IT 类固定资产由行政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办公管理用品、空调、消防器材、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声像设备、照相器材等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和保养。维修保养费用不大时,可在发生的当月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很大时,
则需采用摊销的方法平均计入各月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存放在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转移固定资产。确需转移固定资产时,应由转出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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