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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科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5 17:14:55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
序,设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
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
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
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
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
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
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
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
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
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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