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7:14:27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
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二)股票股利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与期间间隔
(一)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逐渐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并将保持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否含税。
第八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和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
告期末日起 6 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
时报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 8 位,小数位不能超过 6 位。如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
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与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
董事会在决策制订或修改分配政策、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制订或修改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该政策、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可以调整,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 2 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均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按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自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
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能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
分派的,公司董事会应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安排。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以已披露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并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取消权益分派的,还应在致歉公告中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二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