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7:21:16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
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应当在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要求时,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
业绩快报。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
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三)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达到应
披露的标准时、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
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
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
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