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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7:22:37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1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3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5
第五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
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
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
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
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
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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