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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7:44:04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3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9:《制定<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上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九条所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 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0、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1、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9、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0、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重组;
3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32、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以当面、通讯(含短信、微信、电话、视频会议等)、书面、会议、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批文等,以书面、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日;
(二)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三)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在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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