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5 17:44:52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下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如发生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五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