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7:51:3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以自身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
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上述额度金额系指衍生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合约总余额。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授权有权交易人员及确认人员。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对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额度计划,并依照审核权限提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审核在批准额度内执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之经办部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结合外部市场状况提出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执行交易,并依照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1、有权交易人员在授权额度内向金融机构下单交易,并呈报交易单注明交易名称、买/卖金额、期间、交易费用、交易对象,送交财务负责人签核。
2、在收到金融机构交易凭证之后,确认人员须立即确认交易内容,如发现任何瑕疵错误,须立即与交易人员或金融机构澄清并核对无误。

3、经确认人员确认之后,交割人员依据交易单明细执行交割事项。
4、会计人员依据相关交易凭证,登录会计账务。
(二)证券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层或董事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对衍生品交易决策记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晨光新材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