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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亨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8:41:15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本制度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值达到 3,000 万元。
第七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在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时或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实地接待等方式)。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所称“以上”或“以内”含本数;“过”、“低于”或“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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