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科技: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8:41:15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9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15 日,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科技”
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8月15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57,802,433.54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56,371,915.9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3,856,190 股,拟以回购
注销 303,680 股后的 133,552,51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2.246307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9,999,993.81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明阳科技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郭成文)
因个人原因在实际授予之后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授予但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 303,680 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对此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现公司拟对已主动辞职的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303,68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总股本。
公司拟在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则权益分派实施时,公司将以注销完成后的总股本 133,552,510 为基数实施权益,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46307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29,999,993.81 元。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讨论,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分红的政策引导。公司 3位独立董事均同意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制度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分红的原因;
(六)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为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公告编号:2022-062)。
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明阳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及《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