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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8:59:43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
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印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
公函和文件,担保类合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
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担保类及融资类合同、文件除外。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 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财务部办理银行业务资料等。
第七条 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办理银行业务资料及往来款项收据等。
第八条 发票专用章:仅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开具的发票。
第九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决议、
函件等。
第十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
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法务部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
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申请印章刻制,经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法务部根据具
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法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三)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经子公司/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报法务部备案。
(四)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印章、质量检验专用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董事长审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法务部负责登记公司新制印章以及印章移交其管理人的记录。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授权指定
人员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授权指定人员保管;部门印章由董事长授权相应部门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员将对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
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或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授权人指定专人代管。原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银行预留印
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
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如需用印,依据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用印并登记。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用印并登记。
(三)公司开具的介绍信、证明、便函等及授权委托书经批准后用印并登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明、便函、授权委托书等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
(四)公司董事会用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用印。
印章的用印流程通过公司 OA 系统完成。
第二十二条 经财务负责人授权的财务人员依日常工作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
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部门印章,由经理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用印。
第二十四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
章携带外出使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经董事长及印章保管授权人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仅限于借用人用于申请事由。借用期间发生的所有印章有关责任由申请人及申请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
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
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公司名称变动;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者被盗,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印章停用时须经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
政部切角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二十九条 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印章应迅速向主管负责人及公司法务
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安局备案印章必须登报声明。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公司的印章管理规定,遵章守法,
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办事。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保管好印章,确保印章妥善保管,避免
印章损坏或遗失,防止他人盗用、骗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
人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及使用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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