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8:59:43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等)开办证
券投资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者管理层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
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相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在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织证
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
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四)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按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交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