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股东会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08-15 19:07:34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
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十七条 召集人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
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
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
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发出催告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
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