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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15 19:16:2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
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和香港联交所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香港联交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期报告和香港联交所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香港联交所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变动出现法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九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形式:
1.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2. 重大交易公告;
3. 关联交易公告;
4. 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

5.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6.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7.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
8.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公告;
9. 回购股份公告;
10.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或者实施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9.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0.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及执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及时对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作出适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核实情况后,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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