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20:33:08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8 月 15 日
首次授予数量:1,424 万股
首次授予人数:79 人
首次授予价格:3.21 元/股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24
万股,授予价格为 3.2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5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和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79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2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1 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 年 8 月 1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424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9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骨干及优秀高潜员工
4、首次授予价格:3.2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
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首次授予时
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总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刘晓光 董事、首席执行官 120.00 6.58% 0.18%
2 江国林 董事、总裁 80.00 4.39% 0.12%
3 汪洋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60.00 3.29% 0.09%
4 徐西瑞 财务负责人 60.00 3.29% 0.09%
核心管理、业务骨干及优秀高潜员工(75 人) 1,104.00 60.52% 1.67%
预留部分 400.00 21.93% 0.60%
合计 1,824.00 100% 2.7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