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6:15:05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具有长期性、战略性的框架协议,且该等协议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二)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且该等协议(合作)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三) 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 公司或公司的主要产品取得了重要资质或认证;
(五)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六) 《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上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指:
1、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相关业务文件(如合同文件等)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含税)以上。
2、董事会认为属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公司有重要战略意义的。
第九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信息披露标准的有关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四)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五)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六)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
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