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17:10:50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与在册或潜在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等投资者管理工作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通过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方式,使特定对象获得对公司的充分了解和广泛认同的一项工作,以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得公司与特定对象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促进公司提高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参观、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
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并记录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记录的相关内容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特定对象现场来访的预约、登记工作,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投资者前,应要求其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备案登记,并签署《预约登记表》(附件 1)和《承诺书》(附件 2)。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3),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预约登记表、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接待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与会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接待会谈等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业绩说明会、非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披露行为不能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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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来访人员带好身份证、从业资格证、持股证明、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文件。
承 诺 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