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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8 18:11:34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76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绿生态”)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伍仟柒佰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8月18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市北仑区
2、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对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 16 亿元人民币,公司对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4亿元人民币,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担保额度为6亿元人民币。
本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本次担保
被担保方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额度占上
担保方持股 最近一期 是否关联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市公司最
比例 资产负债 担保
(万元) (万元) 近一期净

资产比例
汇绿园林 汇绿生态科 担保方为汇
建设发展 技集团股份 绿生态全资 42.98% 25,700 25,700 16.42% 否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子公司
注:
1、“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审批的担保金额上限;
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 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1月29日
注册地点:青年路556号(青洲盛汇)房开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注册资本:78416.4678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 企业总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汇绿生态经理范围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汇绿园林为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8,941.02 274,447.12
负债总额 188,958.54 117,963.41
流动负债 162,986.83 106,730.73
预计负债 520.27 7.80
净资产 189,982.47 156,483.71
其中:
银行贷款总额 82,163.00 53,268.00
营业收入 30,881.36 58,702.99
利润总额 2,922.54 7,753.99
净利润 3,590.20 6,566.32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保证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五)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A、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形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
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B、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改制、股
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合并(或兼并)、分立以及减资等;
C、进行或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解散、歇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
非正常停业;
D、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
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保证人承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立即通知债权人:
A、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
实、不准确的、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或失效的;
B、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
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
他措施;
C、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
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或保证人变更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
发生不利变化的;
D、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3)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
(4)保证人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包括提前补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补足保证金的责任(该等保证金将同样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但无需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人补足保证金不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补足保证金责任时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5)保证人确认,在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消)。
(6)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保证人对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若保证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保证人的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保证人承诺公开披露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事项已经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8)保证人确认,即使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改变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顺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予免除也不受任何影响。

(六)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
(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一约定事项或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3)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4)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发生其他情形,依债权人合理判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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