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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9:42:01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81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知悉当日报
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 8 号》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
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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