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创远信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9:42:01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59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报北交所报备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上传至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须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交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
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远信科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