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8 20:15:38
证券代码:300963 证券简称:中洲特材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8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 580 号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明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4 人,代表股份 260,461,65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6.7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8,343,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32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8 人,代表股份 2,118,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6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0 人,代表股份 6,728,16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09,63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0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8 人,代表股份 2,118,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6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65,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反对 32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 68,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32,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58%;反对 32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697%;弃权 68,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2.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75,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7%;反对 30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弃权 77,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76%;反对 30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941%;弃权 77,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73,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0%;反对 3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 67,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0,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38%;反对 3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561%;弃权 67,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119,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6%;反对 2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弃权 5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86,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45%;反对 2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359%;弃权 5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49,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7%;反对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 73,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15,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17%;反对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341%;弃权 73,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77,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 32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弃权 59,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3,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97%;反对 32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242%;弃权 59,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92,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4%;反对 3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 6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59,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5180%;反对 3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715%;弃权 6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182,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 2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48,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58%;反对 2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204%;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8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万睿成、毛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