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20:25:39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四)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
(十五)新媒体平台;
(十六)电子邮件;
(十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管理人员演说、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需要设
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制度: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 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联络;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管理、运行和维护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 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维护投资者权利: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 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