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8 20:37:4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25-04-6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了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70 号
佛山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 G 座 10 楼多媒体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王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2 日,即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495,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9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55,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85,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公司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5、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62,7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8793%;反对 3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1%;弃权 148,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23,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39%;反对 384,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48%;弃权 148,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13,7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9868%;反对 329,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1%;弃权 152,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74,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19%;反对 32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89%;弃权 152,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62,7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8793%;反对 3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1%;弃权 148,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23,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39%;反对 384,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48%;弃权 148,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14%。
上述议案中,议案 1、议案 3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新劲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赵华阳 _____________
张 宇 _____________
2025 年 8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