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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9 16:17:36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3、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 7 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将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5、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二)股东会上应当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独立董事候选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该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 1/2 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文件编号:ICE-W-01-006 第 3页 共 5页 文件版本:25-08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文件编号:ICE-W-01-006 第 4页 共 5页 文件版本:25-0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文件编号:ICE-W-01-006 第 5页 共 5页 文件版本: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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