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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9 16:17:36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即监事会取消后,王昕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尹宁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张宜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昕先生、尹宁女士和张宜文先生在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王昕先生、尹宁女士和张宜文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股本变化、监事会取消等事项的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一)本次章程修订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 第二条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天津市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执照,营业执照号:91120000700440939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00440939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辰区双源工业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
双江道 62 号。 62 号。邮政编码:30040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7,344,000
854,764,000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总工程师、营销总监。 总工程师、营销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
份数等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000,000 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现 时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854,764,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857,344,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权激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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