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时间:2025-08-19 17:04:19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目 录
正文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4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5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
六、结论性意见 ......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长盈通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事项,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15 号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对《问询函》中相关审核问询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7 月 31 日,本所就上市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交
易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告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后续注册要求,同时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生的变更及进展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变更及进展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或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释义或简称相同的含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的内容为准。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盈通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盈通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就交易对方创联智光、宁波铖丰皓的全体股东关于锁定期安排做出的承诺,以及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创联智光、李龙勤、宁波铖丰皓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协议变更及不可抗力等条款进行调整,进行了补充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并在正文“三、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情况”就上市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交易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及“三、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的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创联智光、宁波铖丰皓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已分别同意将其各自持
有生一升的股份(45%、27.5%)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签署《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并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7.2025年8月13日,上交所公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1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均为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九、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进一步履行了以下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
1.2025 年 8 月 7 日,长盈通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
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会议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定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 11 次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
2.2025 年 8 月 14 日,长盈通披露《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获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盈通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其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长盈通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