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8-19 17:06:3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盘科技/发行人/公 指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JST/金榜国际 指 JINPAN INTERNATIONAL LIMITED/金榜国际有限公司
金盘有限 指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 10 月改制为金盘科技),系
发行人前身
元宇投资 指 海南元宇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Forebright 指 Forebright Smart Connection Technology Limited
恒丰管理 指 Forever Corporate Management (Oversea) Limited/恒丰企业管
理(海外)有限公司
敬天投资 指 敬天(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敬天(平
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旺鹏投资 指 旺鹏(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旺鹏(平
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君航投资/君道投资 指 君航(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君道(平
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春荣投资 指 春荣(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春荣(平
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浦江投资 指 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金盘 指 武汉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FNOF 指 FNOF E&M Investment Limited,现已更名为 LI Capital Ltd
红骏马 指 红骏马(海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红骏马(深圳)
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金盘智能 指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金拓 指 武汉金拓电气有限公司
金盘上海 指 金盘电气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鼎格 指 上海鼎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君泰福 指 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同享 指 广州同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同享数字科技有
限公司、广州君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绥宁金盘储能 指 绥宁金盘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盘 指 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智能装备 指 金盘科技新能源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
金盘中国 指 金盘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电气研究院 指 海南金盘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
智能科技研究院 指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金盘香港 指 JSTPowerEquipment(HongKong)Limited/金盘电力设备(香
港)有限公司
金盘美国/JST USA 指 JST Power Equipment, Inc.
海南金盘电气 指 发行人 2019年新设子公司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境内下属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
境外下属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注册在中国境外的子公司
浙商证券/保荐机构/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年 1-3月
中国大陆/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口市工商局 指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募集说明书》 指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所聘请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简松
《境外法律意见》 指 年律师行和 Bonicos& Wang, P.C.律师事务所)就境外下属公
司报告期内合规事宜出具并适用当地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
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审计报告》/近三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1652号、中汇会审
年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