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汇编
公告时间:2025-08-19 18:04:06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介绍来宾、通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并宣布开会
二、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四、议案表决(由监事负责计票工作,律师和股东代表负责监票工作)
五、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议程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楼西楼 10
层
3.法定代表人:李文峰
4.注册资本:5,541,117,395.08 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 1
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电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为 505.02 亿元,负债总额为 374.70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130.32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3.55%;2024 年营业收入
11.99 亿元,其中利息收入 11.72 亿元;营业成本 2.19 亿元;
利润总额 15.22 亿元,税后净利润 6.21 亿元。
(三)其他
华电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除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华电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一)合同方:甲方: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华电财务公司拟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 2
1. 存款服务业务:
(1)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5%,且甲方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2. 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3. 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给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均值;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成员企业需求。
4.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
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三年。
(四)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1)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乙方满足有关合规性要求。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对甲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的违约。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 5
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提高资金结算效率,且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
余额为 57,919.66 万元(含存放华电财务公司保函保证金 0
元),贷款余额 40,600 万元,综合授信使用 185,000 万元, 其
他金融服务保函支付手续费 0 元。
此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 6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 2 号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中国华电大厦 B 座 10 层
为进一步优化甲方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推动双方业务共同发展,甲方(代表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特签订本《金融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金融服务业务
1、在乙方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1)存款服务业务;
(2)结算服务业务;
(3)综合授信服务业务;
(4)其他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二条 存款服务业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 7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5%,且甲方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给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 26 亿元人
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