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洁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9 19:42:4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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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节 正 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7
四、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华康洁净、上市公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华
司或公司 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本次拟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相关事项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计划(草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法》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5 年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1 号》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
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51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华康洁净的委托,担任华康洁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项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如下: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人员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人员因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另 1 名
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04 人调整为 20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3.58 万股调整为 521.08 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