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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46:0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税务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 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 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经营管理需要等,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或者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
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重点关注重大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的范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描述,并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仅供公司使用,不得对外披露。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披露内部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提起审批流程。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 拒绝、隐匿、谎报、篡改、损毁有关文件、合同、凭证、账簿、报表资料、信息系统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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