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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拓生物: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20:48:29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表决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集表决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表决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表决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表决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表决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表决权,必须经全体董事 1/2 以上审议通
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时,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表决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表决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表决权;接受征集表决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表
决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表决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表决投票行为和与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表决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人在征集表决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表决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表决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征集条件、征集人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表决权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 10 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五)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会届次和提案名称;
(六)征集主张,包括征集人的投票意向及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征集期限、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和递交方式等等;
(八)征集对象;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五条 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数量和比例、联系方式。
(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如适用)、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数量和比例(如适用)、联系方式。
(三)授权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明确委托人的投票意见,是否与受托人已披露的投票意见一致。
对累积投票提案进行征集表决权的,受托人应当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票数表明投票意向,计算累积投票中不同子提案的投票比例。委托人应当按照受托人对子提案的投票比例进行委托投票。
受托人仅就股东会部分提案征集表决权的,委托人应当同时明确对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受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
(四)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文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会签到的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证明;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
第十七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需不迟于股东会召开前 24 小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持股证明;征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持股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十九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征集表决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的见证意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征集人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办理;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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