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诺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0 18:00:06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ST 诺泰 公告编号:2025-064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取消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截止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可转债提前赎回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24,870,915 股,详见《关于“诺泰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870,915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共计转增 89,948,366 股,该权益分
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成,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诺泰生物: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 62 名激励对象归属 123.2616 万股
股票。上述 123.2616 万股股权激励股票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上市流通。
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16,051,897 元。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调整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
全文 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 调整 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
容不再逐项列示。
第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4,601,369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6,051,897 元。
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第八 行事务的董事。 行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
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表人。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
表人。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七条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第二十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第二 壹元,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 2015 年 8 月 壹元,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 2015 年 8 月
十条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
成立时足额缴纳。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成立时足额缴纳。公司变更设立时,发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 ...
第二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4,601,369 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16,051,897 股,
十一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4,601,369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6,051,897
条 股,无其他类别股。 股,无其他类别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条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十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
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
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
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第三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十二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承担同种义务。
条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承担同种义务。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