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诺泰: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0 18:00:50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