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技术: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0 18:14:46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8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 《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 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
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
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单笔金额低于 20 万元,或者累计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对外捐赠
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捐赠金额;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
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不定期召开,主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
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
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人员。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四)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六)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九)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总经理会议由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筹备,包括通知会议、准备会议文件资料等,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以及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
行保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参加人员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会议主要议题、会议的主要决定等。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凡总经理未参加和主持会议的,需在主持人签字之后报总经理审阅签字认可。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
报告工作。
第八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
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增长率;销售额、销售增长率;净利润额、净利润增长率;品牌、品质情况;人力资源状况。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
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奖励、其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第二十四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 10%。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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