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0 18:18:1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四名,每届
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ESG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
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确定;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方面对董事长或总经
理授权,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事项;
(三) 委托事项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 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 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七) 委托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期内连续十二个月
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