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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8:18:1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
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
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机构等
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
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
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办事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
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一定
组织能力,包括协调、沟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并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
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
度,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
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
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
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
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
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
应当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工
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于检查中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
适当的改进措施,针对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等事项,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三)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经
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监督;
(四) 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各单位重
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
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六)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系
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其有关业
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七)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大修等工程立项、前
期工程费用、工程概(预)算、拨款、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监督;
(八) 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
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九)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 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及相关
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
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审计监督;
(十一)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设立专门
邮箱,接受财务报告舞弊或者管理层越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通
道进行管理;
(十二) 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完成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
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
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
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 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
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五章 审计部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 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
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
计;
(二)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
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
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
督促落实;
(四) 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
建议;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
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
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有权向
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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