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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9:20:45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以下统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投资者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股东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投资者接待日、调研接待、座谈交流;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
(九)互动易;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第九条 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主动邀请、接受预约等方式,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的回应。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筹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以适当形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和提升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亦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如适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机遇与挑战;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
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积极邀请投资者、分析师或媒体等参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互动,采用可视化年报、云参观等多种方式展示公司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确认投资者的身份,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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