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0 19:20:45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横店集
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便于公司投资者理解《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现将本次《股东会议事
规则》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1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之一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十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3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简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法行使下列职权: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算方案; 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作出决议;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300 万元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 3,000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事项;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00 万元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 3,000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对象提供的担保;
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的担保;
情形。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保情形。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通过。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