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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9:21:3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等相关
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法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保存期限 10 年。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同时做好公司所收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各
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策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等有关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深交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邮件、纸质文件、软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室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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