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9:21:3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汇率、利率、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额度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的日常决策。
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财务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在充分了解公司业务收付汇情况、影响汇率变动的各项因素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分析下,经过充分讨论后做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下达给公司执行部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国际部财务科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机构,执行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及交割情况向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对外业务开展情况,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讨论沟通,拟定出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负责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负
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需的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并接受内审部门检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监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汇率变动趋势、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敞口;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负责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外销业务计划及自身业务发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并说明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理由,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策略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判断相关交易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会同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市场调查,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进行讨论,作出相关年度交易方案,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决策,如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需经过股东会批准;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日常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策额度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的日常决策,并下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执行;
(三)财务部经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交易,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四)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在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应核查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财务部应及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室,以保障董事会秘书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开展检查工作,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四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业务部门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按上述决策流程报批。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法律法规规定情
形下,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子公司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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